知滿天教育網 發布時間: 2018-03-23 信息來源: 點擊數:次
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有相似規定。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這里“具有承包權的全部家庭成員”看上去沒有錯,可以理解為第二輪承包時承包了土地的家庭成員,但應當說不是十分精準,不如直接改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了土地的家庭成員列入。”
事實上,如果將第二輪土地承包二十多年后確權登記頒證時的現有全部家庭成員列入,將會導致三個后果:
首先,家庭內部侵權。比如有這樣一個農戶,1998年二輪承包時一家四口人,父母和兩個兒子四口人都承包了土地。到了這次(2016年)確權登記頒證時,大兒子已經結婚,二兒子還沒有。如果將現有家庭成員全部列入,那么可能二兒子就要提出異議,否則是不是得預留一份給自己將來的媳婦?試想要是這個村子地處城近郊區,有朝一日土地被征用,一份地就可能拿到幾十萬。事實上“全部列入”就會造成家庭新增人口侵犯了原有家庭成員的土地權益。
其次,這實際上侵犯到了作為本農村承包地所有者的集體組織其他成員的土地權益。道理也一樣,雖然這塊土地被甲家庭承包了,但所有這些承包地是當時那個特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有的,如果在確權登記頒證時將現有全部家庭成員列入,不僅在甲家庭內部發生侵權,同時也是對甲家庭外其他承包地所有者的侵權。假如土地被征用,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既然是集體使用,那么甲家增加了人口,一份地價值幾十萬,甲家多出人來分享集體土地收益,豈不等于減少了其他農戶的收入?
再次,容易忽略外嫁女的土地權益。假如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一個家庭中有一個未嫁女孩,她在娘家承包了土地,后來她嫁到外地時承包關系并沒有調整,那么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了土地的家庭成員列入”,就可以保護她的權利。如果她的土地承包關系沒有調整,嫁出后她承包的土地通常會由她的父母兄弟經營,她就有權以“土地流轉費用”的名義向她的父母兄弟要求補償。
關鍵是要明確“農村承包地所有者組織成員”概念
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的是2003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時(當時第二輪土地承包剛剛完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到2017年修法時,實際生活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早已物是人非,如果仍然使用這個術語,就不完全符合實際了。
“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這些年來農村經歷了很大變化。比如人員增減:許多老人去世了,許多新媳婦嫁進來,許多孩子來到了這個世界。比如人口外流:許多農業轉移人口外出務工、長期不歸,甚至定居在外地城市或農村,但他們還保留著本村村民身份,以各種各樣、若有若無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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